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程序、规范流程、提高效率,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切实为一线教师服务,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电子科技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学校办〔2019〕34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各学院、研究院、实验室、中心及机关部处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中发生的同一批次加工、测试、外协等:
(一)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计财处报销。项目负责人对事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2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发起外协合同验收流程,校内二级单位审核后,凭《电子科技大学外协合同验收表》、合同原件和相关票据到计财处报销。
(三)合同金额在20万元(含)及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发起外协合同验收流程,校内二级单位、科研院审核后,凭《电子科技大学外协合同验收表》、合同原件和相关票据到计财处报销。
第五条 科研经费中发生的材料、器件、设备等购置事项和装修事项按国资处或招标采购中心管理流程进行采购和管理。
受项目委托单位委托代购的仪器设备等资产,凭委托单位出具的资产移交证明材料到计划财务处报销,不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类资产管理。要求证明材料有委托单位公章或委托单位资产部门公章,且接收人签字,接收设备清单应明确实际接收的资产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项目组交付该项目资产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留有回执备查。
第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校科通知〔2011〕58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由科研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