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高校创新资源优势与政府政策优势、企业市场优势的高效叠加,充分发挥电子科技大学学科、人才和科研优势,拓展学校发展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学校设立联合科研平台。为使联合科研平台管理规范有序,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科研平台是指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建立的科研平台,包括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联合研究院、区域产业技术研究院等。联合科研平台是学校连接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纽带,承载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成果转化等功能。
第二章 平台成立
第三条 设立联合科研平台,校内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校内必须有明确的依托单位和平台负责人;
(二)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三)有较高水平的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
(四)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实力,有良好的科研声誉;
(五)有固定的研究场所和必要的研究设施。
第四条 设立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面向基础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的,合作方应为具有技术研发优势的高水平科研单位,学校统筹设立。面向国民经济发展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方应为行业领先或重点骨干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二)合作领域需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方向,对提升学校学科水平、科研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启动费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50%用于依托学院运行投入;年度到校科研经费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3年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合作方投入并归属学校资产的仪器设备);
(四)未以相同研究内容和成果与其他单位建立联合科研平台。
第五条 设立联合研究院,面向基础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的,合作方应为具有技术研发优势的高水平科研单位,学校统筹设立。面向国民经济发展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方应为行业领先或重点骨干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研究院可联合地方政府共建;
(二)合作领域需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方向,对提升学校学科水平、科研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联合研究院启动费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50%用于依托学院运行投入;
(四)聘用项目制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6人,年度到校经费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未以相同的研究内容和成果与其他单位建立联合科研平台;
(六)联合研究院名称:电子科技大学—(公司名)(产业或行业领域)研究院。
第六条 设立区域产业技术研究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方政府应给予经费投入。政府投入资金的10%应返回学校,用于支持学校科技成果到区域转化:5%由学校统筹,5%用于依托学院对研究院的建设和管理;
(二)研究院运行期间每年不低于10%的研究院收入,应在学校设立研究院发展专项基金,用于学校人才和技术投入到研究院发展;
(三)研究领域需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方向,对提升学校学科水平、科研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四)聘用项目制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6人,年度到校经费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未在当地建立相同领域的联合科研平台;
(六)区域产业技术研究院可组建运营载体负责研究院的运营管理;
(七)区域产业技术研究院名称:电子科技大学—(地方名)(产业或行业领域)研究院。
第七条 拟设立联合科研平台的单位,应向学校提交联合科研平台建设申请书及合作协议。拟设立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的,由学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审批;设立联合研究院且使用学校《共建联合研究院协议模板》(附件1)的,由科研院审核并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拟设立区域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由科研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未经审批,各单位不得擅自设立。
第三章 平台管理
第八条 依托学院负责联合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及日常行政管理;科研院负责对平台的运行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对合作项目进行管理;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负责对到校经费进行管理。校内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联合科研平台的实际业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九条 联合科研平台的到校经费由学校科研院统筹分配使用,学校计财处根据分类对经费进行管理。
第十条 联合科研平台应向学校科研院提交年度运行报告;科研院每年对联合科研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进展。
第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般协议期限为3年,联合研究院、区域产业技术研究院一般协议期限为5年,期满后可视实际情况续签协议。
第十二条 联合科研平台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联合科研平台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章 平台撤销
第十四条 联合科研平台在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按规定撤销:
(一)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议目标难以达到或无法继续履行,经合作方协商同意,联合科研平台向学校科研院申请撤销的;
(二)协议履行期间,一方违约致使他方遭受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三)协议履行期间,不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联合科研平台设立条件的;
(四)以联合科研平台的名义从事科技合作以外的活动,给学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符合要求,或一次年度考核不符合要求且经学校科研院提出整改要求后情况未见好转的;
(六)协议期满未续签协议的。
第十五条 联合科研平台的撤销,应依据签署的合作协议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的撤销,由学校科研院审批;联合研究院、区域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撤销,由学校科研院组织评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际联合科研平台由合作双方协商后,签署合作协议,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协议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校科〔2016〕250号、校科〔2018〕81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科研院负责解释。